妇女节|贺“她”力量,护“她”甄心

发表时间:2024-03-08 21:25   作者:心理学院   浏览次数: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14周年暨我国第101个妇女节来临之际,心理学院记者团祝广大女同胞们,节日快乐!

冰心:“世界上若没有女人,这世界至少要失去十分之五的真,十分之六的善,十分之七的美。”细腻、耐心、坚强、温柔、感性、善良、智慧......“她”值得世间所有被赋予美好寓意的字词。在中国,“女人能顶‘半边天’”,是对女性追逐梦想、成就事业的肯定。

创业浪潮里奋勇争先、乡村振兴中大显身手、竞技赛场上摘金夺银、科创前沿攀登高峰......历史前行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女性的力量:浩瀚星河,被称为“摘星星的妈妈”的神舟十四号飞行乘组航天员刘洋顶住压力,圆满完成太空授课、太空行走等一系列任务;茫茫大山,“燃灯校长”张桂梅化作一束光,用知识照亮了贫困山区女孩的梦想,改变了她们的命运......无数亮丽身影,以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情和努力,撑起了“半边天”,充分展现了新时代的女性风采。

新时代的中国女性在各行各业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将个人梦想与国家发展同频共振,形成一道道拼搏奋斗的靓丽身影。

为“她”的高光时刻喝彩,也为“她们”的工作生活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中国建立了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摘自人民网、新华网

下面摘列了宪法、民法典、劳动法、反家庭暴力法、禁毒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常用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希望女性朋友们能知法用法,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政治权利、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图文:心理学院

排版:赵 茜

一审(校):吕凤旋

二审(校):廖雲彩

三审(校):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