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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党委会议制度(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作者:心理学院    发表日期:2021-01-14    浏览次数:

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党委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党委工作制度,确保基层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贵州师范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和《贵州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基层党的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

传达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定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分析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状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院党委和学院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对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党支部选举结果。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内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八)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本单位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考核、奖惩、推荐和监督等工作;研究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

(十)研究部署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党风廉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三)需要由基层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党委会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书记、院长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二)院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院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工作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基层党委会,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九条 准确界定院党委会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条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需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由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三条 院党委会议基层党委副书记或者纪检书记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形成学院党委意见。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学院党委会的成员,会后由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起草纪要送阅。

第十五条 由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基层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党务公开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学院发展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议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院党委会议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坚决防止泄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院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心理学院党委

                                                            202012





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院

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班子活力、维护班子团结统一,提升班子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提高班子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

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以及《贵州师范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和《贵州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制度,是保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现集体领导、

分工负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

文件精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等。

(二)研究制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

落实措施等。

(三)研究制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专

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规划及相关落实措施。

(四)研究制定学院科研规划及发展目标,科研管理办法

和奖励办法,各类科研平台申报、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意见及措施等。

(五)研究决定学院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调动与聘用,

人员考核、奖惩与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事项。

(六)研究提出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教职工学习进修、

学历学位提升、职称晋升等的意见及措施等。

(七)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及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大宗物资

(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重要资产处置、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

(九)研究提出学院人身意外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

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十一)通报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

情况等。

(十二)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

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

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

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由书记、院长根据议题商定。议题涉及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安全稳定、学生工作的,

一般由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提出,或由学院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书记、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书记、院长和学院党政班子有关成员应对有关议事内容深入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前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就拟讨论的议题在会前做好相关准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的,须征得应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成员数超过应到成员数三分之

二以上的才可开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原则上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议主持人应事先征求请假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说明,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凡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应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议题涉及本学院发展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切身

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时,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前,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议题涉及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时,应重视学院教授委员会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

议,逐一汇报、分别讨论,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汇报内容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协商后,再适时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向联系(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五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准确详实,指定专人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形成的决议,根据

工作需要,由会议记录人拟定会议纪要,经书记、院长审签后,根据决议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作出重大决议的,要及时向联系(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按党政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

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落实党政联席

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决议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未作出变更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要重视

师生员工的反映,对反映意见强烈的,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学院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

意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内容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会后不得随意打听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心理学院党委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