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22-05-12 18:30   作者:研究生管理科   浏览次数:

心理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博士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博士招生文件要求,为做好我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严格管理,确保录取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

(二)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到位。

(四)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组、录取检查组、申诉处置组、招生监督组,全面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和服务。

(三)学院成立复试小组,在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综合面试考核工作,负责确定考生综合面试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及程序等。

(四)学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复试录取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三、初试

(一)初试内容

初试由英语统一考试、科研成果、博士研究计划等三项内容组成。

英语统一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采用网络远程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100分。具体操作流程以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告为准。

学院组织成绩考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科研成果支撑材料、博士研究计划进行评分,满分各为100分。

(二)初试成绩

初试成绩由英语统一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评分、博士研究计划评分等三项成绩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初试成绩=英语统一考试×50%+科研成果评分×30%+博士研究计划评分×20%

四、复试名单的确定

根据学校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各专业招生计划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高于200%

五、复试

(一)复试内容

1.业务课测试

业务课含基础心理学、心理学研究方法两个科目,主要考查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核,考生在获取题目后,即时回答。业务课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2.面试

主要考察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等,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创新能力和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面试由考生抽题作答,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满分100分。

3.英语听说能力测试

主要考察考生的听力、理解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在面试阶段进行,单独计分计入复试成绩,满分100分。

4.专业课加试

硕士阶段所学专业为非心理学类专业的考生,须加试两门心理学专业课(认知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加试采取口试方式,每科100分,任意一科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二)复试时间

我院复试时间为528日或29日,具体测试、正式复试时间另行通知。学院在该时段组织开展复试各环节相关工作,复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参照初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三)复试方式

为了充分保障师生健康、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统筹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复试工作要求,我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复试工作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采取网络远程方式进行,考生请参照学校组织的英语统一考试双机位模式的要求准备复试所需设备、安装客户端,并在规定时间做好网络远程复试环境及设备测试,以保证复试顺利完成。

(四)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由业务课科目1成绩、业务课科目2成绩、面试成绩、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四项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复试成绩=业务课1成绩×20%+业务课2成绩×20%+面试成绩×50%+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满分×10%

复试成绩总分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六、入学考试总成绩

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

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

七、体检

对于拟录取的考生,学院通知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体检。拟录取考生须在接到体检通知后一周内,就近选择,自行到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扫描件提交至指定邮箱。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信息公开公示

学院在本单位网站对博士研究生招生信息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资格审核材料提交公告、招生工作细则、复试考生名单、考生初试材料评分结果、复试考生成绩以及咨询申诉渠道。

九、咨询及申诉渠道

为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院特向社会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将认真对待咨询、申诉和举报工作。

咨询及申诉电话:0851-83227287

咨询及申诉联系人:

邱老师 电子邮箱:gznupsydoc@126.com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管理科

十、其他

(一)学院以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心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教育部及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心理学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