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24-05-30 21:30   作者:研究生管理科   浏览次数:

心理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博士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博士招生文件要求,为做好我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确保招生录取规范有序。

(三)坚持全面考查。考试招生要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二、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录取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组、录取检查组、申诉处置组、招生监督组,全面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和服务。

(三)学院成立复试小组,在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综合面试考核工作。

三、复试名单的确定

(一)根据学校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心理学一级学科博士普通招考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40分、业务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二)根据本学科招生计划,按照差额复试比例确定复试名单,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高于200%

注:招生计划见https://yjsc.gznu.edu.cn/info/1553/94876.htm页面底部附件:贵州师范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招生专业目录。

四、复试

(一)复试内容

1.面试

主要考察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等,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创新能力和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考察考生的政治素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面试由考生抽题作答,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英语听说能力测试

主要考察考生的英语听力、理解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在面试阶段进行,单独计分计入复试成绩。

3.专业课加试

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须加试一门硕士阶段主干课程考试(笔试)。硕士毕业专业代码的前4位不是07710402的需要加试。各专业加试科目如下:

序号

报考专业

加试科目

1

基础心理学

认知心理学

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发展心理学

3

应用心理学

心理测量学

加试专业课的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考试时长2小时,满分100分,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二)复试方式及安排

复试采取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报到:

时间:20246214:30—17:00

地点:贵州师范大学花溪东校区心理学院一楼大厅

报到时请提交初试资格审查所涉及的所有材料原件纸质版,并缴纳复试费100元。

2.面试

时间:2024639:00-12:30

地点:贵州师范大学花溪东校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二楼(具体教室听从当天工作人员安排)

3.专业课加试

时间:20246314:00-16:00

地点:贵州师范大学花溪东校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二楼(具体教室听从当天工作人员安排)

(三)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由面试成绩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构成。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其中面试成绩满分90分,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满分1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

五、考试总成绩

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3)×50%+复试成绩×50%

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

六、体检

(一)拟录取阶段,考生自行前往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二)拟录取名单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考生提交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

(三)经鉴定审核,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信息公开公示

学院在本单位网站对博士研究生招生信息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资格审核材料提交公告、招生工作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复试考生成绩等以及咨询申诉渠道。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

为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院特向社会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将认真对待咨询、申诉和举报工作。

咨询及申诉电话:0851-83227287

咨询及申诉联系人:周老师

电子邮箱:gznupsydoc@126.com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管理科

九、其他

(一)学院以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心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教育部及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心理学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