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院教育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选聘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19-06-04 12:49   作者:心理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教育硕士学位建设需要,有效落实教育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度,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选聘应满足学院提高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研究生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得到一线专家的全面指导,提高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第三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选聘应坚持标准,从严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由学院负责遴选,报研究生院批准后聘任。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硕士培养的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6周岁;主持地市级及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或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行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专业相关的著作;并同时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地市级以上的教学或科研成果奖;

2.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级及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

3. 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我院教育硕士有教育管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五个专业。各专业申报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教育管理实践型导师应在教育部门从事主要管理工作;或在中小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在教育研究机构从事基础教育管理研究并具有副高级(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2. 小学教育专业实践型导师应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一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研究机构从事小学教育研究并具有副高级(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3. 学前教育实践型导师应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并具有一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研究机构从事学前教育研究并具有副高级(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4. 心理健康教育实践型导师应从事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一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研究机构从事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并具有副高级(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5. 现代教育技术实践型导师应从事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一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研究机构从事现代教育技术研究并具有副高级(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 实践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教育硕士研究生教学设计和实践教学活动;

(二)针对教育硕士研究生开设实践型课程或专题讲座;

(三)协助指导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四)积极参与由我院教师主持的各级相关专业课题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导师资格评审。

第十条 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导师选聘的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由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心理学院教育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践导师资格选聘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时,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2/3的,视为审议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将评审通过的教育硕士实践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资格公示。新增教育硕士实践导师名单需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实践导师每学年向学院提交年度指导总结,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实践导师承担的指导任务、指导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开展下一届研究生指导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继续进行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实践导师聘期为3年。结束后拟继续聘任的,应于聘期结束前两个月,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后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评审回避。在涉及与申请人有关的审查评议时,申请人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心理学院教育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申请表

  

 

 

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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