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院实验室(设备)使(借)用管理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3-04-28 09:20   作者:实验室   浏览次数:

心理学院实验室(设备)使(借)用管理细则(试行)

一、使(借)用规定

1. 使(借)用须通过伦理审完成伦理备案,设备全年(寒假除外)均正常使(借)用。

2. 只有具备实验设备使用资质的师生才能预约实验室,通过查看空闲时段,线上预约,每次申请使用连续时限如下表,同一个实验室每人每月最多使(借)用14天,有特殊需求的另行协商;

实验设备

每次最长连续借(使)用时间

便携式眼动、便携式脑电、tDCS

14天

其他实验室

12小时

3. 预约审核通过后应按时进行登记借用,取消预约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取消。


二、借还

1. 设备借用申请与归还:需申请者本人亲自登记,申请者须具备实验设备使用资质,若申请者为学生则必须有导师知情同意签字,填写借用设备清单。设备须按时归还,由管理人员按借用清单对归还设备进行检查,正常后再作归还登记。

2. 钥匙借还:需申请者本人亲自借、还钥匙,不得替约实验室或替借钥匙,不得利用所申请的实验室为申请者之外的人实施实验;

3. 设备密钥借还:需申请者本人亲自借、还设备密钥,不得替借,不得利用所申请的密钥为申请者之外的人实施实验;

三、操作规范

1. 主试人员在使用实验室前,需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是否正常、整洁,并与管理人员确认;

2. 实验主试进入实验室后,首先阅读每个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的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实验室及操作相关设备;

3. 实验室的所有计算机均为实验专用,不允许任何人在计算机上做实验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允许将外来设备在不经允许情况下随便与各设备连接或进行无关软件安装;

4. 主试人员只能使用获批的实验场地和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其他场地和设备;

5. 实验室只用于申请人在申请项目中填写的实验,不得在实验室实施与申请内容不相符的其他实验;

6. 如发现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要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7. 对于未按照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导致设备、实验场地及其他设备、设施受损的情况,由指导教师和主试人员按照损失的实际数额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8. 主试等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实施无关的活动,如自习;不能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私人物品、食品饮料等,实验前后均要保持实验室的干净、整洁; 针对正常设备外借,归还时仪器损坏的,由申请者本人照章赔偿。

9. 主试人员在使用实验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心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四、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一切解释权归心理学院所有。